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時,投資人一般委托基金管理人進行投資決策,為避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決策損害投資人利益,促使其為投資人創造更多價值,投資人往往要求基金管理人建立跟投機制,即基金管理人及其從事基金投資決策的管理團隊按照投資金額一定比例出資,與投資人資金一并投入到項目中去,從而實現利益綁定。其中基金管理人管理團隊出資一般通過設立合伙企業方式運營,該企業可通過兩種方式實現跟投,即項目層面跟投和基金層面跟投,但兩種方式下的稅負水平不同。
一、在基金層面跟投,是指在設立基金時,管理團隊跟投企業作為基金有限合伙人(LP)參與基金收益分配。在基金合伙協議中,往往約定基金管理人取得的業績報酬的一定比例,如40%由基金管理團隊跟投企業享有。對于該部分收益,跟投企業作為投資收益處理,分配給管理團隊個人時,作為跟投企業的分紅,繳納個人所得稅。基金企業分紅的個人所得稅率為20%從而實現稅收節約。
二、如果跟投企業未能實現在基金層面跟投,也可在項目層面實現跟投,即當基金投資于某個項目時,跟投企業認購該項目投資金額的一定比例。在這種方式下,由于跟投企業未作為基金的投資人,基金設立時較難約定業績報酬直接支付給跟投企業。因此,只能先作為基金管理人超額管理費或投資收益入賬,在支付給管理團隊個人時,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從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3%-45%)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