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單農業是把農業生產與加工、銷售企業聯系起來,間接反映市場的需求,引導農民按照市場需求進行生產,減少農業生產的盲目性、無序性。在近年金融支持訂單農業發展過程中,卻發現面臨諸多問題。
一、金融支持訂單農業中面臨的問題
( 一) 訂單合同不規范
在實際調查中發現,漢中轄內許多農產品加工企業與生產農戶之間只是一個口頭收購協議,無書面合同,或者,只能算是一個收購要約。部分有書面合同的,有的合同主體不合法,存在以協會、專業合作社名義簽訂合同的; 有的合同內容欠缺、或約定不明確、不具體,質量、價款、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約定含糊,操作性不強、約束力低; 一旦發生糾紛,很難予以仲裁或尋求法律的保護。合同的不規范,使農戶及涉農企業無法用訂單合同到金融機構辦理抵押、質押貸款。金融的杠桿作用在訂單農業領域難以有效發揮。
( 二) 訂單違約率高
農戶普遍存在法律意識淡薄,對合同的法律效力知之較少,對自己的行為缺乏約束,隨意性較大。即便是簽訂了訂單合同,他們也不太當回事。沒有監管體系,缺乏訂單合同違約制裁措施,農民銷售時,誰出的價高就賣給誰。有的農戶家里缺乏勞力,銷售時有人上門收購,或幫著采摘、收割,就貪圖省事,就賣給誰,將訂單合同拋擲腦后,調查了解到,漢中轄內訂單農戶履約率不足 20% 。另一方面,企業違約也屢見不鮮,當市場價低于訂單價格時,企業以資金不足為由,拖延甚至拒收合同約定的農產品; 或壓級、壓價、推托、找各種理由消極拒收。
( 三) 定價機制不完善
價格是合同中至關重要的因素,但農產品價格波動較大,我國的農產品期貨市場發展相對滯后,加之一些農產品生長周期又較長,致使許多農產品訂單合同在定價時缺乏參照系統,訂單價格與最后農產品收購時的市場價格相差懸殊,許多訂單幾乎成了一紙空文。大量無效訂單的產生,嚴重影響了訂單合同的嚴肅性,也使許多信貸資金風險陡增,挫傷了金融機構支持訂單農業的積極性。
( 四) 企業與農戶利益對峙
在調查中,發現我國涉農企業和農戶沒有形成唇齒相依的利益共同體,而是站在了相互對立面,沒有建立起類似歐美國家的生產合作制的利益制衡機制或利潤分成機制。涉農企業經營的怎樣、效益的好壞,與農戶幾乎沒什么關系。致使企業和農戶的出發點就不是合作共贏,而是價格的博弈。雙方只顧各自的眼前利益、只贏不輸,誠信意識淡漠,缺乏共贏持續發展的眼光,致使位于中介服務的金融機構在訂單農業的發展中處于尷尬局面。
( 五) 缺乏服務監管體系
歐美發達國家建有相對完備的訂單農業服務體系,農業協會代表農戶的利益,在參與訂價、談判中發揮重要的作用。非政府的公共機構負責收集信息、技術支持、監管監督、調解糾紛等。相對完善的金融市場為訂單農業提供了優質的金融服務和信貸支持。健全的法律制度為訂單農業提供了法律保證。目前,我國訂單農業基本是農產品購銷單方的自主行為,配套的服務監管體系未建立起來,既沒有相應的金融支持措施,又缺乏專門的法律、法規依據予以規范、引導,監管體系也處于空白狀態。履約守信者的利益得不到保護和補償,對違約者不能予以約束和懲戒,違約者沒有為其違約行為付出代價。
二、歐美與中國訂單農業的比較
訂單農業在二戰前首先出現在美國,上世紀末,訂單農業在西歐、美國、日本等國普遍運用,成為發達國家現代農業的主要生產方式之一。上世紀八十年代,中國東南沿海地區開始出現訂單農業的雛形。三十多年過去了,訂單農業在我國農業生產的不同領域都有所運用,但發展卻極為遲緩,還處在蹣跚學步的皮毛階段,與訂單農業息息相關的配套服務保障體系建設明顯滯后,已制約了我國訂單農業規模的擴大和良性發展。
( 一) 參與主體的差異
歐美發達國家將訂單農業視作一種直接的農業生產合作制度。其訂單農業的主體不僅包括涉農公司和農戶,還包括農業協會、非政府的公共機構以及政府相關部門。通過各組織機構的職能分工,確保訂單農業高效運行。此外,從農戶的角度考慮,發達國家的農戶( 農場主) 往往具有明顯的經營規模優勢,農民素質較高,談判能力較強,便于和涉農公司開展訂單農業的生產合作。中國訂單農業的主體主要包括涉農公司、農戶、政府、農業協會及經紀人等中介組織。同發達國家相比,中國多數的涉農公司資本規模較小、大多屬于農產品的初級加工、市場預測能力弱,公司的抗風險能力較差; 從農戶角度而言,現實的國情決定中國農戶的種植規模偏小,農民受教育程度較低,對農業貿易普遍較陌生,導致其在訂單農業開展過程中弱勢地位明顯。來自涉農公司和農戶兩方面的小規模生產經營增加了訂單農業的運行成本和風險。
( 二) 利潤分配的差異
歐美國家把訂單農業又稱為“合同制農業”或“合同制一體化”,是農業一體化的一種重要組織形式。美國訂單農業的合同形式很多,主要有三種,一是保障起碼收入合同; 二是利潤分成合同; 三是保證最低價款或按單位播種面積付給現金合同。在這三種主要的合同形式中涉農公司和農戶( 農場主) 的利益關系都是休戚相關的,農戶( 農場主) 一般按合同銷售農產品后都會得到價格加成或約定比例的利潤等。為保護農戶( 農場) 的利益,歐美國家會提供資金支持、無償或低償服務、低價供應或賒銷生產資料、價格保護等一系列扶持措施。在西方發達國家合同制一體化經營中,合同確立了農業產前、產中、產后各環節的服務。農戶( 農場主)通常只從事某一項或幾項農業生產工作,其他的都由綜合體提供的服務來完成。中國訂單農業合同中,契約雙方的利益相互分割、相互對立。訂單雙方都是獨立的法人、自然人主體,擁有各自的利益核算,沒有形成利益共同體,而是站在了相互對立面。同時,又缺乏監管約束機制,幾乎不存在違約成本,致使訂單雙方都有強烈的損人利己的違約動機。
( 三) 服務監管體系的差異
歐美的農業協會作為農戶的利益代表,在與涉農公司確定訂單農產品價格過程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非政府的公共機構( 如公平交易委員會) 和政府相關部門負責為涉農公司和農戶提供完備的服務,包括信息收集、技術支持、金融服務等,并對雙方的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當雙方發生糾紛時予以調解。另外,美國依托國內相對健全的農村金融市場建立起完備的訂單農業體系: 通過完善的金融市場來籌措資金,且資金多運用于貸款,體制規模通常較大,效果顯著; 監管體系完整,分工明確; 獨立、健全的法律制度保證了金融機構能夠自主地進行風險管理。目前,我國訂單農業運行的主要模式是“龍頭企業 + 農村合作組織( 經紀人) + 訂單”,尚處于嘗試與探索階段。既沒有配套的金融環境支持,又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引導和約束,監管體系也處于空白狀態,完全屬于農產品收購企業單方面的自主行為。政府部門缺乏鼓勵政策和優惠措施,金融市場不完善,沒有配套的信貸支持政策,監管體系缺失。
三、啟示及建議
我們與歐美國家的訂單農業比較,既要學習他們的先進經驗從中有所啟發,又要考慮我們的國情。農業生產分散、利潤率低、履約難、信用環境不容樂觀等問題,政府、金融對農業生產的支持力度尚不夠。要改變這種狀況,僅靠金融機構的單方努力是不行的,從歐美發達國家的經驗看,還需社會多方配合支持。
( 一) 規范訂單合同文本
目前,首先要規范訂單合同文本,制訂責任明確、操作性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文本。各地應研究和提供各種農產品特別是一些大宗產品如優質糧食品種的“訂單”示范文本,合同內容一般應包括: 明確的合同主體,如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法定代表人及地址或住址; 合同標的; 數量; 質量; 計價方式和價款; 履約期限、地點、方式; 違約責任; 爭議的解決方法等。每一條款都必須細化,做到準確可行,不會產生歧義。另外,簽訂合同必須使用國家規定的規范合同文本,以確保合同的合法性,規范和約束企業和農戶的行為。便于企業及農戶根據訂單安排生產,借助訂單獲得金融機構信貸資金。
( 二) 對誠信履約者予以政策優惠
針對農戶分散、生產規模小,履約意識淡漠的問題,目前一方面應抓住農業合作社,發揮合作社的凝聚作用,把分散的散戶聚集在一起。從企業來說,便于管理,降低交易成本。從農戶來說,通過合作社的凝聚作用可以增加他們的知情權、定價權、談判權和話語權。另一方面應抓住種養殖大戶,發揮他們的羊群示范帶頭效應。對講誠信,訂單合同履約情況較好者,可予以財政貼息。金融機構對這部分客戶也可提高信貸額度,并予以利率優惠。農戶在需要資金時,可拿簽訂的規范訂單合同到金融機構借款。防范化解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
( 三) 形成三方利益共同體
以利益為紐帶,通過各種形式的聯合與合作,使企業、金融機構、農戶三方在產業化經營中結成利益共同體。企業可將利潤拿出一部分按比例獎勵履約農戶,建立起利潤分成機制,或允許訂單農戶入股、分紅,增加農民的收入,調動農民的積極性,使農民與農產品加工企業利益休戚與共。金融機構可允許農戶用訂單抵押貸款,并對訂單農戶予以利率優惠,對履約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信用評級時可予以參考,訂單企業的收購款項可匯入訂單農戶借款金融機構,以保證歸還訂單農戶借款,以利益為驅動和牽制降低違約率。
( 四) 加快融資方式創新
大力發展村鎮銀行、優化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為農戶和涉農企業提供充足的資金支持。加大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力度,對誠信履約的訂單農戶實施利率優惠,積極開發適合農村市場的金融產品; 對金融機構的涉農貸款實施稅收減免,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農業龍頭企業和農戶的信貸支持力度;開發基于訂單內容和規模的信貸產品,可將訂單農產品申請加入“區域性商品融資目錄”,對訂單企業發放商品融資貸款,以解決訂單企業商品庫存大,收購旺季資金短缺問題。
( 五) 完善訂單履約保險機制
可在訂單農業中引入保險機制,為訂單合同保險。當訂單合同的一方因價格上漲或下跌而不履行合同時,保險公司對無過錯的受損方予以經濟賠償,后由保險公司向違約方追償賠款。引入保險公司對合同雙方進行監督,促使其按約履行合同。同時,鑒于農業生產具有高風險性,可引入政策性保險公司,由地方財政對政策性保險公司提供一定的保險補貼和轉移支付,調動涉農保險人的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