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違規情形的主要表現根據證監會的上述執法情況及中國基金業協會公布的相關處罰案例,私募基金管理人違規主要表現為以下形式: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備案信息違規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備案違規的情形主要表現在:
1、所登記備案之信息與事實不符;
2、所登記之信息發生改變時未及時更新;
3、所登記之信息缺失;
4、涉及股東、高管、職工等人數、職業資格與事實不符等。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登記備案過程中主要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關于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等相關規定,構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登記備案過程中的違規。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內部管理制度缺失或執行不到位
1、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相關人員無證上崗;
2、私募基金管理人相關管理制度、風險控制制度缺失;
3、私募基金管理人相關信息披露制度缺失;
4、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建立利益沖突的相關防范制度;
5、以及上述制度即使制定但執行不到位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上述情形主要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基金從業人員執業行為自律準則》等相關規定。
三、私募基金募資過程違規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資金募集過程中存在違規情形主要表現在:
1、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的募集過程中存在公開募集、公開宣傳的情形如通過互聯網等渠道向公眾推介或變相向公眾推介基金、向非特定主體進行宣傳推介等;
2、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募集過程中存在宣傳內容與現實不符的情形如夸大宣傳收益、投資標的與宣傳不符等;
3、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募集過程中存在向推介方承諾保本保收益的情形;
4、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募集過程中存在向不滿足合格投資者條件的主體募集資金的情形;
5、募集投資人的數量不符合相關規定;
6、未對推介主體進行相關風險評級。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募集資金過程中主要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等相關規定,構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登記備案過程中的違規。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運作過程中違規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運作過程中的違規情形主要表現在:
1、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結構化產品中的杠桿比例不符合相關規定;
2、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未按相關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履行相關披露義務;
3、私募基金未按照相關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進行資金托管;
4、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運作過程中存在挪用資金或超范圍投資等違規情形;
5、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運作過程中存在兼營其他業務的情形;
6、私募基金未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備案;
7、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運作過程中存在違規使用資金、挪用資金、侵吞資金等違規行為;
8、私募基金管理人開展“資金池”業務;。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運作過程中主要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基金從業人員執業行為自律準則》、《關于清理整頓違法從事證券業務活動的意見》、《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構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登記備案過程中的違規。
五、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嫌嚴重違法違規情形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嫌嚴重違法違規的情形主要表現在:
1、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募集階段涉嫌非法集資;
2、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運作過程中挪用了基金資金;
3、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資金募集階段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4、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募集階段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募集資金,可能涉嫌集資詐騙;
5、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運作過程中可能存在內幕交易以及操縱市場等行為;
6、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募集/運作過程中挪用或侵占基金財產的情形。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違法犯罪情形主要針對的是刑事處罰或嚴重侵害了投資人權益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形,其行為涉嫌違反《刑法》、《證券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相關制度。